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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17:2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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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浙江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定2002年度浙江省企业工资
调控目标的报告》(浙劳社劳薪〔2002〕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1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
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
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
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
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办质[200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在建设部314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建设部总工程师、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王铁宏同志主持,建设部副部长、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黄卫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质量安全司、城建司、房地产司、城乡规划司的负责同志分别汇报了我部在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城乡规划安全防灾方面的工作;质量安全司的负责同志代表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了《建设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程序》(讨论稿)和《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讨论稿);与会人员认真讨论了2005年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2004年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2004年,部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汪光焘部长、刘志峰副部长、黄卫副部长多次就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紧紧咬住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不放松,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尤其是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稳定好转。截至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990起,死亡1161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6.17%和16.59%;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1起,死亡170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65%和14.14%;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重大事故10起,死亡68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26.88%;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1起,死亡21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66.7%和53.3%。

  会议从八个方面回顾和总结了2004年我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明确控制指标,落实安全责任。2004年初明确提出了“2004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按照2.5%及以上的幅度下降;全国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不高于6.92”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强化了目标管理,加大了安全工作压力,更好地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着眼长效机制,完善法规标准。为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颁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制定下发了《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批准发布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近20项有关施工安全、城市建设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三)注重形势分析,加强工作调度。在施工安全方面,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事故多发地区参加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各地和中央企业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事故频发原因,研究控制事故措施,提出了施工安全工作重点;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方面,召开了“地铁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分析了目前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总结了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针对薄弱环节,及时预警提示。以事故多发、死亡人数突破阶段控制指标的地区,开发区、高教园区、城乡结合部的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等方面作为监管重点,检查各地监管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制定印发了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桥梁等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督促各地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安全生产月、汛期、“十一”、冬季等施工事故多发期,及时要求加强重点监控环节,落实强化监管的措施。

  (五)开展两项许可,严格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组织编写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教材。今年进一步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7家企业给予了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六)强化层级监督,开展安全检查。在施工安全方面,今年组织了四次检查,对河南、广东等十几个事故多发省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在10月份的督查中,首次量化了对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三个层次的检查标准,增强了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方面,各地根据《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燃气安全进行了专项整治。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督促各地加强了房屋安全检查。

  (七)建立信用体系,构建共管格局。正式开通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企业和个人安全不良记录向全社会公示,将重大事故情况即时向社会发布。创办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简报》,向各地及时发布有关消息动态。充分发挥了建设部建筑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筑安全分会的作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了宣传力度。

  (八)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组织编制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同时,指导各地制订房屋使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坚持分工协作,建立协调应急机制

  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可划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包括地铁安全、燃气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公园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包括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市政桥梁质量安全、农房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如地震预防、防灾规划等),涉及部内多个司局。为规范部内的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制订《建设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程序》,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与协调机制非常重要,修改后争取早日出台。

  三、进一步明确2005年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会议提出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一是完善安全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二是积极制订标准,推进安全标准化;三是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各项措施;四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创新监管方式;五是加强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是注重安全预警,开展专项整治;七是做好预案落实,提高应急能力;八是加强安全教育,注重改善作业环境和生活区条件。大家认为,《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思路清晰,内容全面,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印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黄卫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定要以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总结2004年的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理清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部署2005年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继续推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印发江门市促进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促进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十一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江门市促进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十六日


江门市促进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形成区域性制造业中心,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评定为市级工业综合10强和税利、销售10强的企业,代替原15家市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工业企业;继续执行《江门市扶持发展大型工业企业若干规定》(江府[1998]1号)的扶持政策。
 
  第三条  对评定的市级优势工业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在市区和五邑投资的政策规定》(江发[1997]53号)的有关政策优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除外)。
 
  第四条  对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实行“四个鼓励”:

  一、鼓励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和开展技术创新。每年从50优企业比上年增加的所得税收入中(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收入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列作科技发展基金,按隶属关系扶持市级优势企业中列入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列入当年市以上计划的技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隶属关系由财政给予适当的项目贷款贴息;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三项科技费用和向上争取的技改、科研开发资金,重点向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倾斜。

  二、鼓励兼并、收购企业。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兼并、收购当地企业,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允许自行调整使用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并且免收有关的城建、用地规费;简化改建、扩建项目报批手续。企业被兼并、收购前的贷款债务,经贷款银行核准,可减免贷款利息。

  三、鼓励引进人才和扩大就业。市级优势工业企业聘请调入科技人员和特殊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和粮食风险基金;招聘当地的劳工,安置当地企业的富余职工和下岗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免收有关规费。

  四、鼓励扩大出口。优先帮助申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帮助申办境外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对外承包工程许可证和有关项目报批手续。积极协助申请广交会的保证性摊位和招展摊位。优先安排参加国际专业博览、展销会,提供国际经贸信息。支持市级优势工业企业与外贸公司建立工贸一体化联合体,联合组织小分队出国进行市场考察,共同开发国际市场,推销企业产品。
 
  第五条  对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实行“四个优先”:

  一、在行业服务上实行优先。

  (一)优先帮助列为国家和省的重点扶持发展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的产品评优、企业评选、质量认证等。

  (二)优先帮助在境内、境外上市发行股票。

  (三)优先帮助纳入国家和省的发展计划和科研计划。

  (四)优先帮助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优惠。

  (五)实行统计单列,定期汇总统计资料,向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在行政服务上实行优先:

  (一)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可直接受理市级优势企业的有关请示报告。

  (二)各级计划、劳动、人事、粮食、公安、教育等部门优先帮助招聘人才、调配职工、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解决入粮、入户、入学问题。

  (三)各级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公用事业、人防、园林、国土、计划等部门,优先提供土地等公共资源,帮助扩大生产规模,实现有效增长,有关的各项规费实行优惠。

  (四)各级人事、教育等部门,优先安排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高层次的政治与业务培训,帮助提高经营管理素质。

  三、在金融服务上实行优先:

  (一)建立贷款主办银行制度。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主办银行优先为市级优势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

  (二)提供融资优惠。市级优势企业信誉、效益好,资产负债率低的,给予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信用贷款和不高于设备评估值50%的生产设备抵押贷款,并逐步实行授信管理,在上级行授权内给予授信额度。

  四、在进出境服务上实行优先:

  (一)各级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列入分类管理范围,协助申请出口商品实行免检。

  (二)各级海关优先提供各项服务。

  (三)各级海关、港监、边防检查和检验检疫等口岸联检部门优先办理货物进出口有关手
续。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安排办理出国出境、多次往返港澳的政审和证照,协助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活动。
 
  第六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相应制定和实施促进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措施、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政府把促进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措施落实情况、实际效果,作为考核各市、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要内容。
 
  第七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江门市经委负责督办。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