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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4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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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急需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 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 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

  3. 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

  (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科研项目启动补贴。

  (三)在连院士、双聘院士津贴。

  (四)资助有关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理论和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及学术交流等。

  (五)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六)奖励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人才工作重大应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课题研究需要支出的费用。

  (八)我市统一组织的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

  (九)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为资金资助(奖励)单位或受资助(奖励)人才所在单位。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委组织部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八)款规定的情形,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项目,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列入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

  第六条申请人才发展资金应依据申请内容如实填写《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表》,具体包括资金使用目的、使用对象、使用步骤、使用期限、有关措施等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需资助人才的引进审批材料,以及需资助人才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在站博士入站手续、在站工作情况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院士名册及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其中双聘院士须提供聘任协议、服务年限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部分使用项目实行协议制度和匹配制度。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由申请受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受理部门须按协议书规定保证资金按时拨付,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有效使用资金。

  其中,属第三条第(一)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属第三条第(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

  第八条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核拨: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通过审批后,由受理部门将资金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予以支付。

  第九条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必须对人才发展资金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要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年终由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鼓励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由市政府向捐赠方颁发荣誉证书,市财政局出具接受捐赠票据。捐赠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捐赠方名义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方意愿实施定向资助。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14号印发)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16日)

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
   (二)规范高效原则;
   (三)完整统一原则;
   (四)真实可靠原则;
   (五)收支平衡原则;
   (六)绩效追踪原则;
   (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
   (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对单位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九条收入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本单位人员、车辆等情况和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各单位负责组织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应按要求编制征收计划表。
  第十条支出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按轻重缓急顺序编制,不得留硬缺口。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按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数和规定的工资、津贴标准测算、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测算、编制;如确因情况特殊,公用经费不足的,据实编制弥补公用经费预算定额不足的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根据项目排序和财力的可能安排预算。项目预算以财政部门确定的各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分类表”的项目分类为框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深圳市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要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严禁超标准采购办公用品,严禁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基础数据和基本支出规模,收支建议计划,以及下年度新增项目和测算依据;
  “一下”:财政部门根据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我市财政收支形势,以及各预算单位具体情况,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含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草案);
  “二下”: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关于部门机动经费。部门预算编制中,各预算单位需按项目预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部门机动经费。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完全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年初指标分为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三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三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相互之间不得调剂。
   (一)人员支出。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二)公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三)项目支出。项目经费按经费支出分类,每类支出对应一条指标,相互之间不得调剂。项目经费的拨付,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以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分别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法,办理资金支付。
   (四)部门机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中凡在部门机动经费额度内的请款需求,一律先从本预算单位部门机动经费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另行安排,部门机动经费的使用需报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束前未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结余资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转。
   (一)人员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二)公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50%,剩余指标预算单位结转留用。
   (三)项目经费结余指标。凡尚未启动的项目,经费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予以收回;已经启动的项目,预算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下年预算一并执行。
   (四)政府采购结余指标。项目申报期限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专户资金使用截止至下年6月30日。
   (五)部门机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十八条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部门决算草案由部门汇总编制。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二十条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四)汇编完成后,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和绩效检查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开展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按照《深圳市财政局绩效监督检查评价方案》有关具体要求,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及执行结果开展绩效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从外资法的立法背景分析其公司机关的权力构造

卫 勇


要搞清楚此问题,偶认为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才可能有正解,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公司机关的权力构造有说不同。英美法系公司机关采用单层制,源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权力构造,公司机关由股东会和董事会构成,没有独立的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有董事会(主要是独立董事)来承担。大陆法系则采用双层制,源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权力结构,公司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由于我国采取经理职权法定,不再是处于辅助董事会的地位。而是具有独立的身份。因此,我国公司机关的构造与大陆法系虽相似,却也有显著的不同。
另外,在当时的外资立法背景下,我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其长期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且在公司法立法之初,由于公司理论和实践都尚不成熟,立法者既要考虑借鉴外国做法吸引外资,包括借鉴外国特别是欧美的公司权力构造,在外资法中,考虑外方的要求,设置董事会;但是,步子迈的又不能过大,况且当时人们的思想也没有解放,为了求同存异,中外双方都有兼顾,考虑中方的要求,承袭了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经营管理机构经理,这就是当时为什么外资法
只设置了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的真正原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虽然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是相对《公司法》来说是特别法,其只规定了固定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仅设置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35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其中,经营管理机构是必须设置的机构,不存在也无必要更无规定设置监督机构;而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说,《公司法》作为一般法,则规定了选择的四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第45条规定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第50条规定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经理,第52条规定的公司的监督检查机构监事会。其中,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不是必须设置的机构。
综上,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求或者需要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登记窗口在进行章程审查时,应该要求按《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提交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要求载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如果不需要,则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要求载明“(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