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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时间:2024-07-22 17:0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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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1979年5月30日)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共青团中央召开常委会议,讨论了共青团十大以来团中央的工作和今年后七个月的主要任务。韩英同志代表书记处首先作了“过去七个月的情况和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的发言。与会同志着重围绕改造社会风气、开展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加强基层建设等迫切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会议一致同意书记处对前一段工作的估计和对今后工作的安排。


(一)

  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全国形势很好。共青团组织跟随党的工作着重点的转移,贯彻落实团的十大精神,局面初步打开,工作日渐活跃,成绩应该肯定。

  一、认真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思想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中全会之后,全国形势发展得很快、很好。但也出现过两种错误思潮:一种是极少数人怀疑或者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一种是怀疑或者反对三中全会方针的思潮。今年二月,在党中央直接关怀下召开的团省、市、区委书记会议,着重解决以四化为中心把全团工作活跃起来的问题,方向对头,影响较好。会议确定的《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明确地把“学习、宣传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大转变中的思想工作”作为全团的第一项任务,强调“工作重点的转移,绝不意味着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取消和削弱。相反,这个转移要求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思想工作,提高思想工作的水平”,要“注意引导青年正确地、有分析地对待来自资本主义社会的东西,划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线。”会上介绍和推广的团上海市委在党委领导下做闹事青年思想工作的经验,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对推动各地团委加强思想工作,维护安定团结,起了一定的作用。青少年报刊、读物积极宣传了党的三中全会方针和四项基本原则,对青年进行教育和引导。今年纪念五四运动六十周年的活动,特别是华国锋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五四运动的历史经验和新时期青年运动的方向和任务,对青年是一次继承革命传统、立志献身四化的生动教育,在党内、在社会上、在青年中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二、发扬主动精神,以四化为中心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去年末,社会上对团的工作有一些批评,也有一些误解。新班子、新队伍面临着考验:是消极等待,缩手缩脚,还是向前看,从头干?同志们采取了后一种态度,决心把活动开展起来,在干中打开局面。半年来,团的活动正日趋活跃,其中特别是有两项活动影响较大。一是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一是召开全国青年造林大会,开展建设“绿色万里长城”的活动。这两件事团组织抓得紧,青年劲头足,党委大力支持,各方面都较满意。

  三、初步恢复了团的系统工作,开始加强了业务指导。团中央各部门都搞了一些调查,积累了一些材料,与各地对口部门建立起了联系。团校继续抓紧培训团的骨干。团的内部刊物恢复,开始交流各地的情况和经验。上半年团中央先后开了一些会议,分别研究和安排了宣传、青农、青工、学校、统战、军体等方面的工作,交换耻意见,交流了经验,对各条战线团的工作有一定推动。

  四、筹备和召开了全国青联第五届委员会、全国学联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使中断十几年的青联、学联组织恢复了工作。这对扩大青年统一战线,广泛地团结和联系各族各界青年,对推动全国学生的团结、进步和全面成长,正在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要的影响。

  五、同一些国家的青年组织恢复、发展了友好往来。已有三个代表团分别到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日本进行友好访问,同时,接待了来访的十个外国青年代表团。

  会议指出,所有上述成绩都是在党中央的关怀和领导下,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团干部共同努力下取得的。同时,会议还分析了前段工作中存在着的一般化的毛病,主要是深入蹲点不够,抓典型不够,抓基层不够,抓落实行动不够。大家决心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扎扎实实地工作,力争做出更多的成果。


(二)

  会议认为,今后七个月的工作,总的还是继续执行《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团的十大精神为指针,大力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搞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带领青年一心奔四化,争当突击手,在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和调整国民经济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团中央准备集中主要力量做好三件事:

  一、进一步抓好思想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在转变社会风气上打一个硬仗。

  华国锋同志最近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实现四个现代化新长征的道路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不能有丝毫的削弱,而且应当大大地加强。”放松、取消思想政治工作,是绝大的错误。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部署,在青年中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教育,继续解放思想,发扬民主,反对右的和“左”的错误思潮。讲四项基本原则,要从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考虑到他们的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方法,善于寓深刻的道理于形象的事实之中,不能只是重复一般道理,满足于干巴巴的说教,也不应当回避青年提出的各种实际问题。不久前,上海市敬业中学就一篇作文《乞丐》组织讨论,引导学生分清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上海市卢湾区工读学校组织学生三看《流浪者》,认真组织讨论,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我们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好经验、好方法,把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搞得生动活泼,富有思想性、知识性和启发性。

  加强青少年教育的一个紧迫课题,就是要以极大的努力在青少年中培养共产主义道德风尚。这是全党关心、整个社会瞩目的一件大事。团的十大以来,各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做了一些工作。但总的看来,还抓得不紧、不实,声势不够大,效果不明显,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很突出。邓小平同志在理论工作务虚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一代,一定要从各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我们的社会风气,打击那些败坏社会风气的严重现象。”中央其他领导同志也多次就改造社会风气问题作指示、写批示。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有所作为。下半年,各级团组织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同教育、公安、劳动、文化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认真打好这一仗,为今后更好地解决问题打一个好的基础。尤其是大中城市团委要大抓社会风气问题,务求两、三年内有一个较大的突破,有一个崭新的面貌。

  工作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摸清问题,分析原因,选准突破口。可仿照杭州的办法,发动青少年提倡议、订公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简明、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教育青少年注意文明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加强道德修养。学习辽宁省“调动千百万,教育千百万”的口号和经验,把培养青少年的共产主义道德风尚作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团队组织教育的重要内容,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关心青少年的成长。要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恢复和开辟青少年活动阵地,推动工厂、学校、街道办好俱乐部、青少年之家和各种文娱社团,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组织青少年向自卫还击战英雄学习,向新长征突击手学习,向革命老一辈学习,树立为四化献身的崇高理想。注意加强中学团的工作,特别要协助学校做好“慢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帮助后进青年进步。深入解剖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提出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促进社会风气的改造,团中央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哈尔滨、武汉、广州、南京、重庆、西安、杭州、太原等城市,开展培养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评比活动,并于国庆三十周年前组织一次检查。

  城市待业青年数量不少,问题不少,如果处理不好,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树立社会新风,思想教育很重要,但也要注意从经济上去消除犯罪的原因。要调查青年就业的现状和问题,研究、总结各地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待业青年的经验,介绍、推广加强街道团的工作和组织待业青年学习、劳动的经验,积极向中央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待业青年的工作。

  二、继续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发动青年在增产节约运动中大显身手。

  按照团中央今年三月的决定和通知,当前要扎扎实实地把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推向高潮,做好表彰万名突击手、百名突击手标兵、十面突击队红旗的评比、选拔工作。从中挑出过得硬、叫得响的典型,组织力量总结好、写好、宣传好,使他们的英雄模范事迹深入人心,流传下去。

  要坚决按照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把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同增产节约运动紧密结合起来。要帮助青年认识,党中央抓纲治国已经取得伟大的胜利,现在作出调整的决策是为了发展已有的大好形势,把国民经济纳入持久的、按比例的、高速度发展的轨道。农村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关于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教育青年热爱农村,艰苦奋斗,用大寨的创业精神,改变家乡面貌。工交、财贸战线,特别是轻工业和动力、原材料、燃料工业企业的团组织,要坚持学大庆,组织青年创造优质、高产、低消耗的新成绩,鼓足干劲,革新挖潜,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

  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把城乡青年学习文化、科学、技术这件大事带起来。

  三、抓基层,打基础,扎扎实实地搞好团的基层建设。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团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团支部很不健全,这是团的建设上十分突出的问题。团的基层组织不抓好,上面活动再多,工作还是落不到实处。因此,必须从现在开始,全团动手,狠抓基层,把团支部办好。要下决心,投力量,认真调查研究,培养、总结出“小海门”、“李家庄”式的团支部经验来。团中央和省、市、区团委书记都要亲自联系一个团支部。要把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密切结合起来。改好工厂、农村、学校团的工作条例,下发试行。学习江苏、山东的经验,定期评选、表彰先进团支部和优秀团员,并把它同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评选新长征突击手和标兵、红旗中,优秀团员和先进团支部应有适当比例。团的各级机关要面向基层,面向青年,面向实际,努力为基层团组织服务,使团的机关真正成为青少年之“家”。

  为了同各地共同商量这件事情,团中央决定下半年召开组织工作座谈会,集中研究、解决加强团的基层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交流组织工作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健全系统领导的措施。

  以上三项,是团中央今年后七个月的主要工作,务求抓紧,抓好。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各方面的经常工作也要妥善安排。

  一、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做好少先队工作。从儿童特点出发,活跃队的生活。积极发展组织,迅速改变少先队员过少的状况。十月召开第六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新时期少先队工作的方向、任务和方法。

  二、加强青年运动的理论研究工作。着手搜集和整理青年运动历史资料,发动各地团组织编写各个时期青年的斗争历史和人物故事。同时,研究这一代青年成长的特点和当前的思想动向。

  三、继续发展同各国青年的友好往来和国内各族各界青年的统一战线工作。


(三)

  会议强调,做好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特别是在主要的三件事上搞出成果、有所作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一定要使各级团委首先是团中央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一个大的转变,工作方法有一个大的改进。

  第一,要把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作为做好下半年工作的关键一环来抓。调查研究是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功,是医治工作一般化弊病的特效良方。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际上是坚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大问题。我们要从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从调查研究中物色典型,从调查研究中找经验,从调查研究中出成果。总之要把工作建立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之上。要从领导做起,用更多的时间,组织更多的人力,到基层去,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去,到团员、青年中间去,蹲下来进行周密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并尽量搞出“产品”,拿出成果,写出有材料、有观点、有分析、有办法的情况、报告、经验来。

  第二,要确立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思想。团的工作面广、线长、事多,只有抓住主要环节,一抓到底,才能把劲使到点子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想有所为,必然要有所不为。坚决改变那种四面出击、平分力量的做法,使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第三,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团处于助手地位,工作要求又很少硬指标,客观上伸缩性较大,如果缺乏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进取心,很可能安于无所作为的状态。各级团委包括团中央都要以此为戒,不断地以不怕困难的旺盛斗志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共同勉励。各级团委都要坚定信念,振奋精神,树立“为四化立功”的雄心壮志,从实际出发,大胆工作,在新长征中做出新贡献。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根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管理,制止非法交易,维护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辆,是指有合法来源,资料齐全,已使用半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第三条 凡在特区内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应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私下交易。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必须依法向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营业。
  第五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运输、海关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除应有广东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名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三)有一定数量的获得车辆价格评估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拍卖方式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还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提供场地、信息及有关服务设施,主持当事人双方交易。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成交总值的1%,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第八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车辆价格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格。评估员为交易双方提供评估服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评估证明,不得参与旧机动车辆买卖。
  旧机动车辆的评估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采用现场当面交易、收购、代购、寄售、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车辆名称及数量;
  (三)车牌、发动机、底盘编号;
  (四)车辆的质量;
  (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名称;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下列旧机动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可以进入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商品车;
  (二)具有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完备的海关手续的进口翻新车辆;
  (三)有允许销出特区外的批文或海关批准转让手续的原特区单位进口自用免税车辆;
  (四)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转让出售并有海关批准手续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捐赠的车辆;
  (五)更新后经车辆管理部门技术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的旧机动车辆;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交易的车辆。
  军用退役旧机动车辆的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旧机动车辆禁止交易:
  (一)走私车辆;
  (二)来源不明的车辆;
  (三)手续不全的车辆;
  (四)按规定报废的车辆;
  (五)擅自拼装组装的车辆;
  (六)其他按规定禁止转让的车辆。
  第十三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易:
  (一)卖方将旧机动车辆停放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并提供下列文件: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附加费证明;
  3.年审合格的行驶证明和旧机动车辆鉴定证明;
  4.属进口商品车辆的,应提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免税车证明;
  5.属进口免税车辆的,应提供海关的许可证明。
  (二)买方应提供以下文件:
  1.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需控办批准和运输主管部门定编方得购车的单位,应提供控办、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进口车辆销出广东省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通知补齐材料。审查合格后,由交易双方自主选择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或一方要求对车辆价格进行评估的,由评估员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交易的参考价格。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不得为卖方提供服务。
  (四)交易双方成交后,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领取交易发票,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交易发票上加盖审验专用章。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证明资料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评估员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因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评估人员的过错造成交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损失的,由交易市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办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外私下买卖旧机动车辆的,对交易当事人处以旧机动车辆价值1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按规定补办交易手续;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违反本规定,提高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责令退还,并按多收部分的3倍处以罚款;
  (四)评估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犯客户利益的,取销评估员资格;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发展北京市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的技术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资助北京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市基金鼓励跨学科、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研究,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合作研究,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研究。

资助类别
第四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市基金委员会定期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每年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
第五条 重大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多学科交叉、综合,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基础性研究内容,已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带动作用大、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利于首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大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 重点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已经预研或已有初步研究成果,需进一步深化研究(包括配套关键技术),预期成果将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面上项目是指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自由申请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面上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预探索项目是指围绕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运用新构思、新方法、新观点和新途径,进行预研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预探索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市基金优先资助以下基础性研究:
1.科学意义重大、应用前景明确,对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关键性科技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3.促进首都新兴技术发展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基础性研究;
4.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能促进首都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市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市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人(即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不具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市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申报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应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6.申请人承担的市基金在研项目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市基金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博士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填报内容应真实,经费预算应合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将《申请书》(一式七份)统一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送交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和含《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申报期为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项目。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及市基金委员会委员、顾问应遵守评审纪律及回避制度,并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审结果统一由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市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和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未通过:
1.不符合市基金资助范围;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
4. 已有同类研究成果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 申请经费过多,市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八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函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评议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基础性、创新性、研究条件、经费概算及申请书的真实性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同行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综合平衡,提出各学科拟资助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限额建议,经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各学科评审组。
第十九条 市基金委员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基金工作的专家,成立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对通过同行评议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体评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须在学科评审组上答辩。学科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助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提出重大项目、需要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和备选项目的建议;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评审意见书》。学科评审组专家一年一聘。
第二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资助项目的审定,采取全面、全过程审核的方式:
1.听取项目申请情况及评审工作汇报;
2.审阅申报材料、同行评议意见和学科评审组意见及建议;
3.认定学科评审组确定资助的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审定学科评审组建议的备选项目;
4.听取学科评审组建议的重大项目和需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申请人的报告和答辩;
5.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资助重大项目和需由市基金委员会审定资助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审定,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各申报单位及申请人。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须按照审定意见,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不得擅自缩改研究内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还须与市基金委员会签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各方须签定合作协议。上述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无故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认真开展研究。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项目负责人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年度报表》(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的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市基金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其管理规定见《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获准资助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不低于资助经费1/3的匹配资金。
第二十五条 获准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定期对本单位承担市基金资助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送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因故(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参加研究工作,按项目终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须书面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市基金会委员办公室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有以下情况者,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基金: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后,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或停止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属3、4情况者,除须退还获得资助基金外,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市基金。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按计划完成后两个月内均须办理验收。经与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可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成果鉴定等方式。
成果鉴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4.科技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性、突破点、研究内容及结果、总体研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首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5.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论著。
第三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著作或成果评议鉴定,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并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著作和成果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于已验收项目有关的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获得的后续支持及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成果的建档和保密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一月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市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