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1:0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外经[2002]25号


--------------------------------------------------------------------------------

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今年2月7日我委发出《关于选报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经贸委选报国内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现更名为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目前,由国家经贸委和江苏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任的采购会组委会即将成立。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塔斯科、佳士客、欧尚、翠丰等18家世界著名的连锁集团已表示积极参加。为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采购会组织工作,加强联络。各地经贸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一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并于3月5日前将名单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二、做好国内生产企业选报工作。在符合《通知》要求的前提下扩大选报范围,不分所有制,不论是否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请于3月10日前将参会企业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此外,在填报“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加填企业英文名称。

  三、做好国内商业企业参会工作。本次采购会将邀请国内大型连锁商业企业作为采购商参加,请各地经贸委负责通知企业并督促落实,于3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四、做好组团和布展工作。各地经贸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生产企业参加采购会。3月20日前成立展团,展团负责人由本地参加组委会的成员担任。采购会按地区集中布展,并按参展生产企业数量顺序挑选展位,西部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五、参会费用。会议期间每个标准展台(3×3平方米)租金为2980元(含场地费、搭建费、地毯及三面围板、两盏日光灯或射灯、一张咨询桌、两把折叠椅、一块楣板、一只插座的租金)。对展台有特殊要求的,应及早与组委会秘书处联系。每个展台提供两个代表证,如需增加参会代表,每个代表证另收500元。参会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自理。本次采购会不赢利,不增加企业负担,杜绝乱收费。

  六、有关参会事宜,请与大会组委会秘书处江苏工作组联系。江苏工作组办公地点:南京市西康路15号,南京华宇饭店,邮政编码:210024。联系人:李琨,史小庆,肖皋,袁焕明,电话:025-3701950,3707511,3701702,3706730 ,电子邮箱:gjcgh1@jsetc.gov.cn。

  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帐号:0770901082600042786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路支行

  户 名: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何冬阳 鲍立荣

  电  话:010-63193237 63193225 63193242

  传  真:010-63193239 63193246

  电子邮箱:dfec@setc.gov.cn(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职工提前退休内部退休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职工提前退休内部退休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5号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函》(旅计财发[1999]第208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前退休和内部退休等情况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批准职工提前退休并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的,从批准的正式退休之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单位应及时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手续。
  二、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批准职工内部退休,但不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条件时,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除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继续缴存。其中单位应资助的部分,单位不得借故停发。缴存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以内部退休后重新核定的工资为准,直至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此函复。

二○○○年二月十六日


集团诉讼肇端于英国,植根于19世纪英国的衡平法。早期的英国衡平法法院为避免复诉讼,要求在就一项争执的标的进行诉讼时,把所有与该争执的诉讼标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强制合并起来作为该案的共同当事人。不过当时的衡平法院是“对人”行使管辖权,因此在财产或身份诉讼中必须指出将受判决拘束的所有人的姓名。而且衡平法院不能作出损害赔偿判决,只能作为宣告判决或禁令那样的司法救济,这些救济往往可以产生普遍的效力。  

  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的多数人诉讼制度有了新的起色,当时,在英国产生一种代表诉讼,可以认为这种代表诉讼就是今天集团诉讼的前身。这种诉讼的特点是,可以用一个判决约束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避免了重复诉讼。另外,代表诉讼允许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共同利益的其他人提起诉讼,而且被代表的其他人可以在诉讼中不加以明确,代表人进行诉讼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所有被代表的人和代表均有约束力。改革诉讼制度的人们试图以这种方式--通过具有共同利害关系这种共同性,并由代表人统一表达共同利害关系人的意志--来对付多数人诉在诉讼上的复杂性。1873年至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后,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为一体,使衡平法所承认的代表诉讼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英国1873年的《诉讼规则》第10条允许当事人代表另一人进行诉讼,其条件是他们之间就诉讼有相同的利害关系。但20世纪初的英国判决例仍反对将代表诉讼扩大损害赔偿领域。 

  美国法律体系与英国法律体系的血缘联系,使美国法自然按照英国法的模样塑造了自己,不仅实体法是如此,程序法也是这样。美国很自然地继承了英国法中的代表诉讼。美国最早推行英国衡平法代表诉讼的法律文件是1848年纽约州的《菲尔德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规定,在多数人有共同或普通利益的情况下,允许进行代表诉讼。进入本世纪20年代后,美国又制定了包含有处理多数人诉讼规则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938年),该规则规定,关于集团诉讼所作的判决,对于普通法上的救济和衡平法救济都具有约束力,打破了集团诉讼只适用衡平救济的传统。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详细地指出哪些案件适宜使用集团诉讼制度。该规则关于集团诉讼的立法宗旨试图鼓励人们更多地利用集团诉讼,不论是普通法上的救济,还是衡平法上的救济都可以使用集团诉讼。

  1966年美国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补充了第23条(一)和(二)即“集团诉讼的要件”和进行集团诉讼的可能性,使集团诉讼程序更加具体化,也更加适用。此外,在第23条(三)、(四)、(五)中更加详尽地规定了集团成员诉讼程序上的保障措施。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一)中对集团诉讼的要件规定为:(1)人数众多,当事人实际上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2)利益是共同的,即所在集团成员在诉讼中存在着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3)请求或抗辩是同种类的,即代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与集团其他成员的请求或抗辩属于同一类型;(4)代表人合格,即代表人应能公正地、充分地代表和维护集团所有成员的利益。1966年对集团诉讼修改的目的,还在于明确下列问题:(1)某一群人在利益上是否存在着共同性;(2)判决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是否约束力;(3)是否有必要把已经开始的诉讼以及它的进展的结果通知利害关系人。

  1966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扩充了法院诉讼中的权限,改变了过去那种法院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纯粹是“旁观者”的做法,在集团诉讼中,美国联邦法院获得了更多的权限,以便积极干预整个诉讼过程。这些控制和干预体现在:(1)法官对于是否构成集团诉讼有裁定权;(2)不经法院批准,在通知集团全体成员计划采取的终止诉讼或和解以前,不得终止或通过和解协议结束诉讼;(3)法院对诉讼代表的更换和集团成员的退出有审查批准的权限;(4)法院有权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发出各种命令,以保证最合理地进行诉讼;(5)法院有权裁定是否需要把诉讼中的重要事件通知某些或全体利害关系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