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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统配煤矿扩大工资管理自主权推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0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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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统配煤矿扩大工资管理自主权推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统配煤矿扩大工资管理自主权推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4年6月19日,煤炭工业部

《关于统配煤矿扩大工资管理自主权推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全国煤炭工业厅局长座谈会讨论修改。现颁发给你们贯彻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区)煤炭厅(局)和煤炭工业公司要抓紧时间,积极稳妥地贯彻执行本规定。对所属单位应采取成熟一个批准一个、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办法,做到有计划有步骤,不要一哄而起。
二、核定吨煤工资基数要实事求是。要在有利于国家利益,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吨煤工资包干基数和其他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三、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部,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请将准备试行这一政策规定的矿务局、矿报部备案。

附:关于统配煤矿扩大工资管理自主权推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若干政策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改变当前在工资管理上捆得过死,企业按人头向国家提取工资的“吃大锅饭”和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状况,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煤炭生产,提高经济效益,部决定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按出煤多少提取工资的吨煤工资浮动包干的办法。
一、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物质利益真正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企业的工资总额随生产任务完成的多少和经济效益的好坏上下浮动,职工个人的收入依其贡献大小和岗位责任完成的好坏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并合理地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同时要明确企业对国家应负的经济责任、应有的权力和应得的利益。企业内部必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整套经济责任制体系,使每个部门,每个职工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有机地联系起来。
三、实行以吨煤工资浮动包干为主要内容的“三包”、“四保”办法。即包原煤产量、利润(亏损)、吨煤工资,保原煤全员效率、开拓进尺、安全生产、质量。包干期内的逐年包、保指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一次核定,一包三年不变。原煤产量、利润(亏损)、全员效率指标逐年要有所提高。对于发展中的矿区和劳动组织很不合理的企业,要求吨煤工资包干基数一般地逐年有所降低。
四、核定吨煤工资包干基数的办法。原则上以矿务局(矿)上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包干期内各年度的工资总额,同时考虑以下工资增减因素:
(一)新投产矿井及改扩建提高生产能力的矿井,按定员标准增人增加的工资;
(二)国家统一安排的调整工资的部分;
(三)国家统一建立和提高的生产津贴和其它补贴部分;
(四)当年新职工转正定级以及上年度新增职工或转正定级而影响本年度增加的工资;
(五)核减上年度工资总额中自行开辟奖金渠道和超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工资、津贴等不合理的支出;
(六)核减由于国家投资新置大型设备(如综采、综掘等)而提高工效,需相应减少人员的工资;
(七)扣除计划外用工所支付的工资;
(八)扣除劳动竞赛奖、材料节约奖、利润(减亏)分成奖、上纲要奖等一次性奖励的奖金。
按上述核定的工资总额,除以包干年度的包干产量,得出吨煤工资包干基数。企业以核定的吨煤工资包干基数,按实际原煤产量的多少提取工资总额(不再提取吨煤奖金),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五、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矿务局在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和在不超过吨煤工资总额和企业分成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的前提下,有权自费进行企业内部工资改革:
有权对领导干部实行职务补贴,矿务局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补贴标准由各省煤炭厅、局、公司确定,但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矿务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及其以下干部的职务补贴标准,由矿务局根据职责大小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职务补贴标准要拉开档次,不能搞平均主义。职务补贴的发放必须同干部的岗位责任和分管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好坏挂钩,完成不好的减发或不发职务补贴。
有权对职工实行企业内部浮动升级。每年的升级面可以是百分之几,十几,乃至百分之二十左右。浮动升级应根据职工的技术、业务能力和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审定。局、矿级领导干部浮动升级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有权制定各种奖励制度和办法,也可以实行年终“分红”。
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不同的工资包干形式,如吨煤工资包干、延米工资包干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单项工程工资包干、联产联责工资包干等。
有权选择各种工资分配形式,如浮动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加奖励工资、包工工资、分解工资等。
有权实行岗位津贴。根据生产需要,对于技术要求高、责任大的关键设备,关键岗位上的工人,经过考试合格的,可以实行浮动岗位津贴。
有权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企业节余的工资,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抽调,由企业跨年度使用或用于以丰补欠。
六、工资、奖金、津贴、职务补贴的发放,必须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绝不允许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处理。
七、国家对企业根据包、保指标进行年终一次考核,企业如全年未完成生产任务和盈亏包干指标的,应当追回局、矿长(包括副职)全年所领的奖金、职务补贴;未完成其它主要经济指标,应根据未完成的程度扣回局、矿长(包括副职)全年职务补贴的一部分直至全部。
八、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企业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按岗位责任制和经济技术指标,采取上级考核下级,正职考核副职的逐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实行奖罚。
九、各矿务局(矿)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经审批后实行。部直属矿务局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东煤公司、安徽公司、重庆公司、贵州公司、四川煤管局审批,报部备案;大屯煤电公司报部审批。非部直属的统配矿务局由所在省(区)的煤炭厅(公司)审批,报部备案。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14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农村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农村“五保”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三)对农村常住居民实行全面覆盖;
(四)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五)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县(市、区 )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具体承担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将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农工、统计、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负责低保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兼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捐赠和资助 ,所提供的捐赠和资助将全部用于低保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七条 低保标准应当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参考本地农民平均收入标准和年度物价消费指数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后制定。
低保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制定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听取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低保标准应当随着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常住本市农村、且具有本市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低保标准的,均纳入当地低保范围。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继续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 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条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项农副业生产纯收入,务工以及其他劳动经营纯收入;
(二)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红利)收入;
(三)因土地被征收,实行基本生活保障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扶、抚)养费; 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赠与;
(七)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慰问款物;
(二)劳动模范享受的津贴,政府给予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非报酬性奖励资金;
(三)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所获得的经济补偿费(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扶、抚)养费;
(五)独生子女费;
(六)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七)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
(八)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物);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其家庭暂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的;
(二)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暂不列入低保范围的。
第三章低保待遇及义务
第十三条低保对象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其本人按照低保标准全额补助;
(三)纳入低保范围的优抚对象(含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独身一人、7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其本人的保障标准在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四)保障对象为独生子女户的,其保障标准在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五)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艾滋病、白血病和施行肾移植手术者,其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予以全额保障。
第十四条下列各项减免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凭低保对象持有的《徐 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给予减免:
(一)村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免收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家庭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 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低保家庭“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 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低保对象子女在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三)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免收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低保对象,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手术费 、床位费、CT、B超、心电图、肝功能、肠镜、胃镜、X光透视等常规检查,扣除应当由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费用后,个人支付部分按照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五)自来水供水单位每月向使用自来水的低保家庭免费供给3吨水。
(六)供电公司对低保家庭给予适当用电补贴。
(七)建设、国土、财税等部门对其管辖区域内的低保对象免收新建、改建住房的有关规费。
(八)广电部门对低保家庭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在市物价局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免50%。
(九)园林景点门票实行年、季、月票制的地方,对低保对象减半收费。
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于每年初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主动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或者积极自谋就业;
(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其所在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四章低保待遇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年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盖章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经集体讨论并签署复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确认无异议的,发给申请人《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及时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
(五)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通知后,应当张榜公示保障对象及保障补助金额。
县(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 员会在审查期间,可以通过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八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复查,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查。
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低保待遇的增、减、停手续。
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审批机关办理低保待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将有关低保的政策规定、申报审批程序、举报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经调查属实的,收回其《徐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追缴此前已享受的待遇。
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实施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 负担,以县(市 、区)财政为主;市财政应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低保工作实绩以及资金需求情况, 对各县(市、区)、镇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低保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在核定低保所需资金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镇财政部门要设立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半年度用款计划,审核后将低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低保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以银行卡等形式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二十四条从事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扣压保障金以及擅自改变保障金发放数额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有关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镇政府或村(居)委会作出的不予上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镇政府复核决定或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县(市、区 )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市区公共场地或自有场地设置指示牌、灯箱、霓虹灯招牌、电脑喷画、招贴、布幔、电子显示牌(屏)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 
  第三条 江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对户外广告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路局、市区交警大队和蓬江区、江海区城管办按各自职能对市区设置户外广告进行联合审批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内容审核;市规划局负责规格、外观、设置地点的审核;市建委负责质量监督;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审核;市公路局负责对公路两侧占地设置的审核;市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交通管理影响的审核;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受有关管理部门委托对各类违法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 
  第四条 经营(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户外广告的单位,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未经登记或未获批准者,不准承办广告业务。
 
  第五条 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承办广告的公司,必须向市城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计图样、设置地点(效果图)及具有相应的广告发布资格或资质文件,由市城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等进行联合审批,同意后凭城管办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方可制作设置。门面招牌按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工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经批准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市政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外,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 
  第六条 市区公共场地及单位、住宅楼宇的楼顶和外墙设置的非本单位大型户外广告,经同意设置的,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有关招投标或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凡持有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或需要发布广告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户外广告工程和使用户外广告场地的招标、拍卖。
 
  第七条 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由市城管办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根据广告的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者空间的情况合理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的广告不收场地占用费,其余按规定标准收费。广告场地占用费最高标准为广告费的30%。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和招标、拍卖收益在按规定扣除补偿和费用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场地占用费统一到市行政事务服务总汇缴纳。
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电力、邮政、交通安全。公路和城市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 
  第九条 禁止乱拉、乱挂、乱张贴广告,确需悬挂标语、气球和气模广告的,必须报市城管办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悬挂。市区户外张贴广告的专栏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需要在广告专栏张贴广告的客户,直接到广告专栏经营单位申办。
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右下角,应标明登记编号和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户外广告在发布期间出现图案、文字、灯光等陈旧、变形、脱色或存在安全问题的,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及时维修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由发布单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危及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颁发的《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1994]50号)在市区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