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11〕155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做好2011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填报工作责任
(一)健全组织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报告》填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相关领导牵头,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加强负责部门的综合协调力度,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要认真总结《报告》填报工作经验,按照填报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落实相关责任,认真组织做好《报告》的布置培训、编制审核、评价报送等工作。
(三)加强培训指导,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子公司的布置培训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子公司按时保质完成填报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按规定要求编制报告
(一)各中央企业应全面总结2011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新修订的《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认真做好《报告》编制工作。
(二)《报告》填报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公司以及所托管企业。管理级次较长的企业,三级(含)以下重要子公司及重要非法人实体,应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纳入填报企业范围。
(三)《报告》为企业分户报告和集团合并报告的统一格式,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八部分,附件十一部分。
(四)《报告》应侧重反映2011年度企业的新情况、新变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查找问题根源,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及隐患。
按照编制要求,围绕出资人重点关注事项,对要求整改落实的问题逐一说明整改方案及成效。
(五)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及相关规定,根据《报告》内容,合理确定《报告》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三、加强汇总审核,确保报告质量
(一)《报告》是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成果的综合反映,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集团公司应加大对子企业《报告》的审核力度,确保集团整体报告质量。
(二)各中央企业要加强文字汇总和审核力度,确保《报告》内容完整翔实,数据口径统一,信息披露充分,逻辑架构清晰,避免信息错报、漏报或重复报送等。
(三)要建立企业内部评价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集团的《报告》填报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对子公司填报工作的考核评价。
(四)集团公司要及时反馈子公司《报告》填报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工作闭环,督促子公司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集团整体编报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沟通配合
(一)《报告》填报范围和具体内容应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沟通,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可对填报范围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报告》布置培训工作应邀请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参与,加强沟通指导,及时传达落实监事会的意见和要求。
(三)《报告》汇总审核工作应按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进行,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需重新填报或补报。
(四)《报告》质量内部评价工作应征求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意见,加强沟通配合,不断提高编报质量。
五、按时备案和报送报告
(一)各中央企业应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确定2011年度拟报送《报告》企业名单(式样见附件1),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监事会局)备案。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报告》(光盘1套)及正式文件报送监事会局备案。未按要求填报的,需在正式文件中说明原因。
(三)《报告》继续使用2011年度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填报。新修订的《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安装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中,需要纸质材料的企业请与监事会局联系。
(四)2011年度《报告》填报培训与国资委2011年度财务决算培训统一安排,届时请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派负责《报告》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报告》审核工作力度,从报告报送及时性、内容质量、组织沟通、填报规范性、填报范围完整性等方面,对各企业2011年度《报告》填报质量进行分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并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局联系。
联系人:监事会局李春兰崔竹
联系电话:(010)64471655/1800、64471810(传真)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1.拟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企业名单(式样)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670/n263055/n13927651.files/n13931887.doc
2.关于××××公司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报告(式样)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670/n263055/n13927651.files/n13931888.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 日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督察、督办各类文物安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
(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
(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 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对从以下途径获知并需由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填写《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一)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
(二)相关部门转办的;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
(四)通过舆情收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
(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六条 对已登记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第七条 对下列文物安全案件,国家文物局可以派督察组,会同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办: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特大文物安全案件;
(三)国有博物馆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督察组会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现场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看案件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了解案发过程、案发原因、文物损失及案件处理等情况;
(二)对涉案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查找文物安全隐患;
(三)需要当场处置的,现场对文物安全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对案发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四)现场督察结束后,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督察、督办意见。
第九条 根据文物安全案件性质,需要由相关部门督察、督办或者联合督察、督办的,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出督察、督办建议,并配合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督察、督办工作。
第十条 建立文物安全案件档案。文物安全案件档案内容包括:案发单位简介、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和督办情况、处理结果、媒体报道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连续多次发生文物安全案件、文物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的地区,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
第十二条 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时间、地域、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日程和督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事先通知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二)采取现场检查、观摩演练、听取报告、进行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检查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当场向被督察地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意见;
(四)全面汇总专项督察情况,起草并提交书面督察报告;
(五)向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通报专项督察意见,指出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六)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限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对被督察地区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或者在其他工作中,发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被检查单位发《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按本规定提出的督察、督办意见和文物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建议:
(一)对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文物损失扩大的;
(二)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第十五条 按照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情况公示公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及文物安全案件进行专项通报、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察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aqajdjb(0).doc
2.《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gjwwjwwaqajdctz(0).doc
3.《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gjwwjwwaqajdbd(0).doc
4.《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aqyhzgtzs(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