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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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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火炬中心。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
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我国1987年创立第一家孵化器,到目前为止,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孵化器已达400余家。科技部于2001年制定并发布了《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孵化器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推进措施;2002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确立了孵化器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已不能充分满足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
我国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孵化器的社会任务和功能定位
1.孵化器是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旨在促进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社会经济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向打算创业的科技人员和处于创业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它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2.孵化器应努力建设完善以下功能:市场定位功能,帮助在孵企业把握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功能,在研究开发与产业之间起"接力"作用,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产业培育功能,使中小科技企业加速成长,尽快产业化、规模化;要素集成功能,将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管理、市场等各种资源加以整合和集成,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新价值观的功能,努力形成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促使人们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的转变和形成,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
二、正确处理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3.在区域发展中,要正确处理孵化器数量与孵化器质量的关系。不仅要重视孵化器数量的发展,更要重视孵化器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孵化器的各项功能。要适应当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孵化器的发展模式,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大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创建孵化器,特别是组建专业技术企业孵化器,在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领域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4.正确处理孵化器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孵化器孵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实用为目的,软件环境建设是重点。孵化器要构建健全、有效的支持服务体系,注重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提高孵化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5.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考核孵化器应当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避免孵化器偏离其宗旨。
6.正确处理政府与孵化器的关系。政府应从政策上支持和引导孵化器健康、有序地发展,不直接干预孵化器的内部运作;孵化器要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构建有效的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继续支持和推进孵化器的建设
7.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孵化器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将其作为加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的重要任务之一;建立孵化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服务平台的建设,组织和引导社会资源(包括各类创投公司)向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配置;支持和指导全国性孵化器网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对孵化器进行科学评估,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
8.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科技进步的发展规划,并制订孵化器的专项发展计划;重视孵化器管理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探索合理的分配机制。地方政府应设立孵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的建设与运作,支持在孵企业。
四、充分发挥孵化器行业组织的作用
9.全国性孵化器行业组织要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全国性孵化器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受科技部委托,对成员孵化器进行考核与评价的具体工作。
10.鼓励建立区域性、地方性孵化器行业组织。区域性、地方性孵化器行业组织要推进区域内和地区内孵化器合作、资源共享。信息交流;要当好地方政府及科技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网络优势,集成当地社会资源,促进成员孵化器之间的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组织对具有共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五、孵化器提高孵化水平与质量的若干措施
11.孵化器要强化孵化服务观念,以在孵企业为中心,努力满足在孵企业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需要;树立有效服务的观念,注重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在孵企业创立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2.建立企业或项目入驻、毕业、管理与服务的规范,优化孵化器业务流程,做到组织结构合理、责任明确。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可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认证等相关工作。
13.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建立知人善用、人尽其才的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孵化队伍的整体素质。孵化器的负责人应当有奉献精神,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有科技工作背景,熟悉企业运作,懂得投融资业务。
14.孵化器应当提供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创业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和全天候的物业服务、商务服务。
15.构建有效的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和中介服务等平台。专业孵化器是孵化从事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企业,应当具备专业技术平台和有专业背景的管理队伍。
16.孵化器要进行服务方式的创新,引入社会力量为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提供服务,推进孵化服务的社会化。孵化器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对于自身没有优势的服务项目,要充分发挥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引入专业化的服务;要探索有偿服务的方式和方法,通过有偿孵化服务促使孵化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改进服务态度,使在孵企业能获得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的个性化孵化服务。
17.科技部将制定颁布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基础功能、孵化企业水平、孵化企业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7日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邯郸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含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申请作出批准、许可、认可、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立。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公开各项审批事项的服务内容、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和收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第五条 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前置审批事项,建立牵头部门主办制度,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给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条 实行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或直接予以取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擅自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市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
1、一般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4、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5、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概算调整
6、重点项目竣工验收
二、保留核准事项(17项)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2、间接利用外资(借用境外贷款)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农村小城镇建设
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6、国家和省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
7、以工代赈项目
8、“农转非”计划
9、教育事业计划
10、企业债券发行
11、重要产品进出口申报(包括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食糖、羊毛、天然橡胶等)
12、编制下达市级资本金使用计划
13、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
14、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优惠证
1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和建立报废汽车回收场点
16、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17、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
1、直接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暂停办理)
2、社会集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名称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4、物资分配计划
5、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上报
6、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取消编制项目建议书,2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做初步设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9项)
1、工业企业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及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
2、限下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3、工业企业集团组建
4、市直工业企业改制
5、企业兼并、跨地区租赁及本市范围内企业的整体租赁
6、限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7、市食品生产许可证
8、食品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
9、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生产管理
二、保留核准事项(11项)
1、限上技改项目、现汇引进项目及国家专项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或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下,但项目属国家限制类项目、外汇不能自行平衡项目、进口设备需办免手续的现有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3、省以上新产品鉴定
4、征收酒类专卖利润
5、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
6、限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7、省食品生产许可证
8、省二、三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
9、省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10、煤炭经营许可证
11、企业划型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自筹资金建设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不涉及国家限制类项目、不涉及外汇不能自行平衡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需办理免税手续的现有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市属非工业企、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全市企、事业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新设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
1、限下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同(含补偿贸易合同和带设备的加工装配合同)
2、加工贸易合同
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
1、出口退税稽核
2、出口商品贴息稽核
三、取消审批、核准事项(4项)
1、市属外经贸企业成立、撤销、改制
2、企业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申领(按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4、外国常驻我市代表机构的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
1、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项目计划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二、保留核准事项(6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3、省级科学技术奖励
4、技术广告
5、举办技术交易会
6、民营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三、取消审批、核准事项(6项)
1、技术合同登记(改为备案)
2、专利合同登记(改为备案)
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专利申请
5、对假冒专利的查处
6、农业高新技术园区

市财政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6项)
1、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专项控制商品
3、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和延期缴纳
4、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
5、市级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
6、工交企业各类资产盘亏、盘盈、毁损、丢失、报废、折旧方法、坏帐损失等
7、市直企业工效挂钩
8、国有、集体企业破产
9、国有、集体企业兼并方案、资产损失处理、资本金合并等
10、全市排污费年度收支计划及预决算
11、企业住房公积金
12、清产核资损失处理和帐务调整
13、限额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14、国有公房出售的价格和产权比例
15、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6、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保留核准事项(13项)
1、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运用
2、政府外债项目上报
3、劳模津贴
4、退税
5、运管费年度收支计划和预算
6、财会字[2000]5号文第八条规定人员的会计证审办
7、企业效绩评价审核、确认
8、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潜亏挂帐
9、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10、国有资产划转
11、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品的抵押、有偿转让
1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资格
13、组建国有独资公司
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办理登记手续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5项)
1、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资金
2、支农专项资金
3、费用摊销和资本金增减变化
4、业务招待费
5、企业存货计价方法
6、会议证考度试审办
7、企业对外投资项目
8、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办
10、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
11、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12、公路差路费年度收支计划及预决算
13、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情况的考试、确认
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改为备案)
1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改为备案)

市审计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转为事后监管)
2、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
1、市属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包干方案
2、市属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3、企业职工调动手续
4、市属企业职工接续工龄手续
5、市属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6、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7、定点医疗机构
8、定点药店
9、职业介绍许可证
10、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11、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资格证书
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二、保留核准事项(9项)
1、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2、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3、下岗待工证
4、企业招用工简单
5、集体合同方案
6、提前退休工种人员认定
7、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
8、建筑安装安全资格证
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用工备案
2、企业职工“农转非”手续
四、取消审批事项(19项)
1、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
2、社会保险登记
3、下岗职工从业政策优待证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6、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金和促进再就业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7、劳动服务企业认证
8、就业前培训单位和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
9、就业证
10、市属以上企业单位招用外埠和农村劳务工
11、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手续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13、劳动合同鉴证
14、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鉴定证
15、起重机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安全资格
16、对企业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作的保健食品
1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
19、锅炉、压力容器建设工程技术方案与开工报告

市人事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驻邯省部属单位)录用
2、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及涉及户粮关系转移的干部调动
3、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4、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级工考核评定
二、保留核准事项(14项)
1、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晋升
2、市政府系统新增统配及调入人员工资转正定级及工资确定
3、市政府系统离退休人员增长离退生活费
4、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6、市直单位科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
8、基层部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退休后增加5%困难补助
9、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因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
10、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工资
11、退休高级专家特殊贡献待遇
12、工作人员二等功以上行政奖励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及提前退休退职、工作人员接续连续工龄
1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三、保留备案事项(9项)
1、市政府系统各类人员职务晋升处分后的工资确定
2、市政府系统事业单位3%审批指标内晋职工资
3、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滚动升级
4、市政府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晋升升级别工资
5、市直特级教师及男30年、女25年教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
6、全市乡镇部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退体待遇
7、市直调转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8、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9、市直系统工作人员辞职辞退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7项)
1、警衔津贴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考核评定
3、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审查
4、报考专业资格、执行资格职称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
5、工作人员惩戒
6、三等功以下奖励
(7?16项安有关规定办理)
7、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离退休
8、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
9、市直单位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初聘(确认)
10、高级专家延缓退(离)休
1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高级工、技师考核评定
12、乡镇企业优秀人才家属子女“农转非”
13、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4、评选胡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1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比例
1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子女“农转非”
17、市直单位国家公务职位设置、调整、变更(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
1、设置社会福利事业机构
2、地方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4、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
5、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象
6、城镇街道、城镇中新建、改建需命名、更名地区,城市居民区,自然村(含片村),辖区内山、河、湖(洼淀)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经营性公墓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社会福利企业认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4项)
1、举办订婚、结婚仪式和举办丧礼具体标准
2、婚姻收养登记只
3、居委会的设立
4、社区服务项目登记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3项)
(1至7项改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1、农村退伍军人二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2、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
3、军队离退体干部安置
4、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
5、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
6、特殊困难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7、省甲级敬老院
(8至15项改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8、病故一次性抚恤金
9、因公牺牲
10、救灾款物的发放
11、追认革命烈士
12、伤残军人提高伤残等级
13、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评定伤残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定伤残提高等级
15、现役军人追认烈士
(16至21项改为按有关规定管理)
16、市级双拥或拥军优属模范县(市)区
17、市甲级敬老院
18、转业、复员、退伍债务伤残军人伤残建档
19、本市境内边界争议的调解处理
20、达标休干所
21、民政工作先进县和全优乡镇(街道)
22、丧葬用品管理(下放县[市]管理)
23、婚姻登记(下放县[市]管理)

市统计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统计调查项目立项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统计资料公布
2、县(市)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调动
3、统计人员上岗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3项)
1、统计调查项目
2、统计单位注册登记
3、新开工、竣工项目统计登记
四、取消核准事项(6项)
1、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2、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核
3、人口出生率、出生统计求实率和计划生育率三项指标的考核
4、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划分
5、小康县、乡建设经济指标审核
6、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经济指标审核

市物价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21项)
1、自来水销售价格
2、管道煤气销售价格
3、集中供热厂、销价格
4、燃氯销售价格
5、小火电厂、销价格(2.5万千瓦及以下火力电厂)
6、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7、复方胃友、复方降压片等50种药品厂、销价格
8、农电户表以下用电器材收费标准
9、污水处理费标准
10、医疗单位自制药剂售价
11、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2、公园和旅游景点门票
13、新增医疗项目收费
14、公交车票价(市区)
15、党政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
16、铁路专用线共用费
17、殡葬服务收费
1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经批准办班收费标准
19、有形建筑市场市场服务费
20、二级及以下客运站站务收费
21、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二、保留备案事项(2项)
1、商品房价格
2、各县(市)区公交车票价
三、暂停审批事项(7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收费
2、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3、物资供应价格
4、文体演出票价
5、美容、美发、照相(身份证除外)收费
6、旅业客房、娱乐业服务费
7、黄金饰品零售价格(省定限价幅度内)
四、取消审批,由政府或物价部门定价,公布执行,物价部门依法加强监管的项目(49项)
1、钾肥、复合肥厂、销价格
2、小氮肥厂、销价格
3、小磷肥厂、销价格
4、地产农药厂、销价格
5、粮食(小麦、玉米)收购价格
6、饮食行业毛利率(通过等级认定实现)
7、共有住房租金
8、基准地价
9、标定地价
10、房屋拆迁管理费及补偿补助标准
11、房屋拆迁管理费及补偿补助标准
12、地下水资源费
13、饮食服务行业超标准排污费
14、车辆停车收费
15、机动车辆喷放大号收费
16、喷车门字、机动车市内通行证工本费
17、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服务费
18、小学、初中杂费
19、借读生费
20、学校住宿费
21、高中学费
22、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和培养费
23、学前班收费
24、幼儿园收费
25、有线电视安装费
26、垃圾清运费
2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28、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
29、城市临时占道费
30、摊位费
31、出租车票价
32、出租车公司管理服务费
33、服装、鞋类暴利点界定
34、娱乐场所内售商品暴利点界定
35、蔬菜、水产品、熟肉制品、糕点、奶粉等商品的暴利点界定
36、理发、旅店收费暴利点界定
37、私立医院和个体行医收费暴利点界定
38、机动车、家电维修费暴利点界定
39、防劫防盗中心收费
40、电子警察收费
41、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价格
4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43、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
44、个体车辆挂靠服务费
45、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含不动产)、无形资产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价格鉴证及复核裁定
46、涉案工程造价审核鉴证
47、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证
48、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认证、登记
49、降价、让利、优惠销售价格认证

市公安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
1、外国人签证的延期、变更和居留
2、公民因私出国
3、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4、爆破员作业证
5、爆炸物品管理中六种证件
6、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7、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8、民用枪支配购证、持枪证
9、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制作
10、国产机动车注册
11、机动车报废
12、进口机动车注册
二、保留核准事项(22项)
1、公民收养弃婴落户
2、废旧金属特种待业许可证
3、机动车修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4、出租汽车特种行业许可证
5、华侨、港澳同胞暂住
6、“网吧”安全检查合格证
7、打字复印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8、歌舞娱乐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洗浴按摩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0、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1、公民因私事前往(往来)港澳、台湾地区
1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13、安全防范工程
14、内部单位经济民警建制
15、保安公司组建、保安员培训
16、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1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19、消防产品、阻燃产品
20、刻安业特种待业许可证
2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2、机动车驾驶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三资企业、涉外宾馆、饭店及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
2、影像业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9项)
(1至4项改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1、边境通行证
2、“农转非”
3、非农业户口迁移
4、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5至9项改为备案)
5、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8、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音像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国家安全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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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庆义诉争房屋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庆义诉争房屋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3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1953年12月12日来呈收悉。我们认为刘庆义与原辽宁省教育会间的契约,由1929年到1944年即满15年期限。在满期后,因为日冠占据沈阳关系,未能收回。迄今刘庆义已多利用近10年。解放后该房应归全国人民所有,由人民政府收回,毫无问题。而刘庆义拒绝交房,显属不合。其对于该房产所有权的要求,应予驳回。至其所欠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其宅交房人情况下,稍加照顾亦可。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处理刘庆义房产问题的请示 法督字第4923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29年刘庆义由原辽宁省教育会租得土地一段,建筑楼房一栋,坐落沈阳大街52号。当时双方订立契约规定租期为15年,除每年建筑主应纳地租大洋1860元外,期满后建筑物无偿由土地所有人收回。此契约订立两年后即逢“九一八”事变。1938年刘庆义又与伪满奉天县教育会重订契约,除将每年租金改为700元外,另外又规定新契约订立后,如有新建时,当租期届满新建筑物由土地所有人按时价收买,其他各项仍按原契约规定执行。1945年日本投降后,原教育会向刘庆义提出交房问题,双方争执未获解决即逢沈阳解放。解放后刘庆义仍依1938年订立的契约向房产管理局登记,当时由于该局工作人员马虎未发现原契约规定“15年满期后该土地上建筑物应由土地所有人无偿收回”。遂于1951年6月发给刘庆义房屋执照,确定了产权。当“三反”、“五反”运动中经群众揭发,市政府研究后于1952年收归公有。刘庆义拒不执行也不纳租,曾多次提出意见:认为原契约规定“每年交纳地皮租金,15年满期后由土地所有人无偿收房”,是带有封建剥削性质,不合理的契约,报上曾公布过,这样不合理的契约,如果有一方提出异议,应考虑更改。
我们对这个问题在处理上没有把握,特呈请批示。
195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