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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1 11:2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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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颁发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准养犬。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犬类是指观赏犬和非观赏犬。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一般不超过五公斤、身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犬种;非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五公斤、身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种。
第五条 养犬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控制犬害办公室(以下简称控犬办)设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畜牧、卫生、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居民委、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我市绕城公路以内及其它县(市)、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为非观赏犬禁养区。但绕城公路以内远离城镇的农村地域,经市控犬办批准可以确定为非观赏犬准养区除外。
准养区的个人,经审查批准后,允许养犬一只。
第七条 部队、科研、院所、医疗等特需部门需要养犬的,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区控犬办审核后报市控犬办批准。
第八条 非观赏犬禁养区内由个人申请养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城乡常住户口及能够证明其本人长期居住在本市并且有独户居住条件的有关证件。
(二)养犬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三)能够保证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
第九条 非观赏犬准养区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独户、独院及拴养、圈养条件。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开办犬养殖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应设置在非观赏犬准养区且距居民聚居区一公里以外。
(二)犬舍应按规定具备卫生防疫等项条件,并设有坚固的防护隔防设施。
(三)应配置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养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养殖和防疫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居民申请豢养观赏犬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后10日内,征求居民委员会意见,作出准养或不准养的决定,同意准养的发给养犬人犬免疫注射通知书。
(三)申请人接到免疫通知书后,携犬并持免疫通知书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免疫注射门诊给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四)申请人持犬类免疫证、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出具的购犬证明或者接受赠犬证明、犬的彩色照片(一寸头像二张四寸全身照一张)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并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 非观赏犬禁养区外养犬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10日内,作出准养或不准养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单位。
(三)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接到准养通知后,携犬到所在地兽医卫生站给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四)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单位特需养犬的申报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由公安派出所报区控犬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控犬办审批。市控犬办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不准养的决定,并发给免疫注射通知书。
(二)申请单位接到免疫通知书后,携犬和持免疫通知书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免疫注射兽医站给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单位持免疫证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市控犬办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缴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四条 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养犬,须持户照向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豢养范围及申请手续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办犬类养殖场的,须持兽医部门发放的《兽医卫生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场址,养殖数量、用途、卫生防疫条件,安全设施,技术条件和场地平面图等,经区、县(市)控犬办审核,报市控犬办审批领取《沈阳市犬类经营许可证》后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准开办。
第十六条 获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在填写养犬登记表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和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七条 每年6月5日至7月5日为养犬许可证年度注册时间,养犬的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失效。
第十八条 年度注册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养犬个人应在规定的年度注册时间内携犬到畜牧兽医站或指定的兽医部门进行犬类健康检查,注射犬病疫苗,领取当年度的《犬类免疫证》。
(二)城市市区内的养犬个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填写《年度注册登记表》,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同意注册的通知,到区、县(市)公安机关所在地派出所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三)城市市区外的养犬个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年注册一次。获准养犬的单位或养殖场每年必须向市控犬办交纳管理费,具体标准是:
(一)城市市区内每只观常犬登记费为2000至5000元,注册费为每年500元。
(二)非观赏犬准养区内每只观赏犬登记费为500元至1000元,注册费每年为300元。
(三)非观赏犬准区内每只非观赏犬登记费为30至50元,注册费每年每只犬为20元。
(四)非观赏犬禁养区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豢养的警卫用犬的单位每年每只交纳管理费200元,教学、科研、演艺用犬的单位每年每只犬交纳管理费100元。
(五)经批准豢养的犬,在办理登记和注册时必须办理犬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保险费每年每只犬为100元。
(六)犬类养殖场的种犬每年每只缴纳管理费200元,肉食犬每年每只缴纳管理费30元。
(七)犬类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共收取费用70至100元。
第二十条 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犬类养殖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市控犬办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养殖场所。
(三)养犬许可证由豢养人持有,随时备查,犬牌一律系在准养犬的颈部。市内观赏犬出户时须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准养区豢养的非观赏犬,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准出户、院。
(五)警卫、教学、科研及演艺用犬必须在指定场所圈养和拴养。
(六)《养犬许可证》及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申请补发。
(七)准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往医院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
(九)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后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并在30日内出售,赠送他人或灭掉。
(十)养犬人变更住址时,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准养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养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第二十一条 携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第二十二条 准养犬的交易一律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市内其他市场严禁活体犬交易。交易犬时必须持准养证,犬免疫证等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饭店门前和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宰杀犬。收购销售和运输活体犬必须到市控犬办和市兽医卫生站办理相关手续。肉食犬的屠宰由区、县(市)畜牧部门指定屠宰场(点)屠宰,并由当地兽医站负责检疫,确保食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无证犬、散放犬的收留和狂犬的捕杀由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对捕杀的狂犬犬尸必须远离水源彻底焚烧。
第二十五条 沈阳市兽医卫生站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并做好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犬类免疫和检疫工作。各区、县(市)要设立犬类免疫注射点,保证免疫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以及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如发现疫情立即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灭犬措施,防止疫情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指定的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交易场所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擅自养犬或者逾期不注册的,各地捕犬队可以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没收其犬,由公安机关处以登记费二至五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以及在道路两侧屠宰犬的,由公安机关,城建部门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处以50至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擅自销售人用或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畜牧部门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处以10000至5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非法贩运、贩卖、养殖犬类,未经审批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的,由公安机关、工商、畜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至5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违反本《细则》,使准养犬严重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或者咬伤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没收其犬,并处以注册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阻挠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部门或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物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收取登记费、注册费的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控犬办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拨款。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犬类管理办法》(沈政办发〔1993〕8号)同时废止。



1996年9月25日

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在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企业的工作推动下,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数量快速增长,域名应用日益广泛,域名在维护和保障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但近期少数企业违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干扰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维护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规范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备案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含.COM、.NET等境外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据域名管理办法向我部备案。符合条件并备案的,我部将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条件且未经我部备案的或超出备案项目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单位,应立即停止违规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尽快整改达到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到我部办理备案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备案或超出备案范围继续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我部将依据域名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各电信运营企业对经我部确认违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中止提供其接入服务。

  二、清理违规注册域名。在我国境内从事域名(含.COM、.NET等境外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尽快对本单位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全面清查。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域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注销的,我部将依据域名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域名注册情况和具体清查情况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部电信管理局。未按规定报送的,我部将不予备案。

  三、进一步贯彻域名管理办法。域名关系到我国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和域名注册代理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学习域名管理办法,深刻领会其内涵,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和执行,提高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和推动我国互联网络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第1号)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于2003年11月举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公司受托承办有关考务工作。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四、考试大纲和教材

  考试大纲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考生可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阅。

  考试教材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写,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发行,考生可至当地证券业协会和各地新华书店购买。

  五、 报名时间

  2003年9月12日-22日

  六、 报名方式

  考生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大学报名。

  七、 报名费

  每单科人民币70元

  八、 考试时间

  2003年11月8日、9日进行证券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四科考试;11月15日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

  九、 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闭卷。证券投资基金采取计算机上机考试方式进行,其他科目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十、 考试地点

  考试将在以下35个城市设考场: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考生可选择一个城市报名,并在该城市参加考试。考场详细地点将在考试通知书中明示。

  十一、 其他说明

  考试成绩合格将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有关考试事项,可至省级广播电视大学和各地证券业协会咨询(名录和咨询方式附后)。有关考试的其它事项,另行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的征订请查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网站,网址为:http://www.cfeph.com.cn,或直接输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实名网址。



咨询单位名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中国证券业协会 010-88061053(考试)
010-88061489(考试)

教材出版单位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010-68552087(教材)
010-68517051(教材)

地方电大

序号 考区 报名点 报名电话
1 河北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0311-3616611-8201
唐山广播电视大学 0315-7214200 0315-2889005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0335-3065421
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0314-2186548/0314-2183395-8009
张家口广播电视大学 0313-2052911/0313-8895155
廊坊广播电视大学 0316-2114290
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0312-5089057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 0317-2103529/0317-8985988
衡水广播电视大学 0318-6015086
邢台广播电视大学 0319-2023887-823
邯郸广播电视大学 0310-3020127 /0310-3035070
2 吉林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0431-5390101
吉林市广播电视大学 0432-2772070-8302
延边广播电视大学 0433-2825617
四平广播电视大学 0434-3244834
白城广播电视大学 0436-3322132
通化广播电视大学 0435-3613095
白山广播电视大学 0439-3232674
松原广播电视大学 0438-2281530、2281513(假期)
辽源广播电视大学 0437-3222398
3 山西  山西电大 0351-6622260
太原电大 0351-2021843
大同电大 0352-5022563
晋城电大 0356-2190800
朔州电大 0349-2031087
运城电大 0359-2124855
阳泉电大 0353-4064840
晋中电大 0354-3036710
4 天津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022-23679933 传真:022-23679983
5 广东 广东电大 020—83597344(O)
--83508648(H)
珠海电大 0756—2259099(O)
--2217663(H)
佛山电大 0757—2220641(O)
3373293(H)
13702916161
中山电大 0760—8317738(O)
3329088
江门电大 0750—3300404(O)
河南电大 0371—5996687
省直电大 0371-5933200
焦作电大 0391-3990524
6 河南 河南电大 0371-5944275
周口电大 13603948807
三门峡电大 0398—2892563
鹤壁电大 0372—2631159/ 3333044
济源电大 0391—6621030
南阳电大 0377—3102896/ 3108499
7 湖南 省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731-5583157 5590712
长沙广播电视大学 0731-2235189
株洲电大电教培训科 0733-8221459
13873368998 07336195118
湘潭电大继教科 0732-2370114
衡阳电大培训科 0734-8210489
邵阳电大培训科 0739-5325507
岳阳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730-8228340
常德电大招生培训科 0736-7173456
8 湖北 湖北电大 027-87493751
十堰电大 0719-8665934
孝感电大 0712-2042333
湖北电大 027-87496119
咸宁电大 7158287487
荆门电大 0724-2355853
荆州电大 0716-8451808
恩施电大 0718-8292028
宜昌电大 0717-6224763
黄冈电大 0713-8623892
9 江苏 江苏电大 025-3706501
无锡广播电视大学 0510-5035119
0510-5749539;5036676(F)
徐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6-5727707
0516-5820166;5827008(F)
常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9-6902026;6691129(F)
苏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2-68624369
0512-68294510;68294510(F)
南通广播电视大学 0513-3559915;3559908(F)
连云港广播电视大学 0518-5808860;5810987(F)
淮安广播电视大学 0517-3941151;3941151(F)
盐城广播电视大学 0515-8395030;8395027(F)
扬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4-7623063;7625793(F)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0511-8610169;8610690(F)
10 江西 江西电大 0791-8520545
九江电大 0792-8224493
上饶电大 0793-8209178
宜春电大 0795-3239018
吉安电大 0796-8224241
赣州电大 0797-8133218
江西电大 0791-8520546
11 山东 山东省电大 0531-2626624
烟台电大 0535-6703682
泰安电大 0538-6715172
济宁电大 0537-2226145
潍坊电大 0536-8268357
淄博电大 0533-2836457
8331167
滨州师专 13001521928
威海电大 0631-5812689
2866801
临沂电大 0539-8103828
德州电大 0534-2875012
东营电大 0546-8060116
12 陕西 陕西电大 029-2069031、2069032
宝鸡电大 0917-3652015
汉中电大 0916-2241513
安康电大 0915-3212567
13 浙江 杭州电大 0571-87811125 0571-87068027
温州电大培训处 0577-88232625
金华电大 0579-3217811
绍兴电大 0575-8341225
湖州电大 0572-2102785
舟山电大 0580-2033326
衢州电大 0570-3026218
嘉兴电大 0573-2067171-3219
丽水电大 0578-2123401
台州电大 0576-8665049 0576-8665027
浙江电大 0571-88801112
14 重庆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023—68612672
15 四川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028-87761739 87768162
德阳电大 0838-2502063
遂宁电大 0825-2710982
雅安电大 0835-2225573
自贡电大 0913-2404179
宜宾电大 0931-2334946
泸州电大 0830-3178904
阿坝电大 0837-6223644
攀枝花电大 0833-8233381
眉山电大 0833-8233381
资阳电大 13980389777
巴中电大 0827-2261033
凉山电大 0834-3235928
乐山电大 0833-2136696
广安电大 0826-2335473
达州电大 0818-2375345
绵阳电大 0816-6808538
内江电大 0832-2036623
广元电大 0839-3260523
南充电大 0817-2806045
16 海南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0898-66224714
17 青岛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0532-2736052
18 福建 福州电大 0591-3311551
宁德电大 0593-2953700
莆田电大 0594-2693175
泉州电大 0595-2786984
漳州电大 0596-2062305
龙岩电大 0597-2301029
三明电大 0598-8222182
南平电大 0599-8846896/8698596
福州电大 0591-3311551
19 上海 上海电视大学 021-65020900-165
20 贵州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0851-5955542
21 青海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0971-6305424
22 大连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0411-4341714
23 云南 临沧电大 0883-2124008
西双版纳电大 0691-2124920
玉溪电大 0877-2050901
文山电大 0876-2622123
德宏电大 0692-2138216
大理电大 0872-2209156
楚雄电大 0878-3122254
丽江电大 0888-5140112
个旧电大 0873-2186881
香格里拉电大 0887-8257922
怒江电大 0879-2143350
曲靖电大 0874-3311743
保山电大 0875-2140184
昭通电大 0870-2168403
云南电大 0871-5174659
24 北京 北京电大 010-62148312
25 黑龙江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0451-86302613
齐齐哈尔电大 0452-2712415
牡丹江大学 0453-6927985
佳木斯大学 0454-878718
大庆电大 0459-6373510
绥化电大 0455-8326202
双鸭山电大 0469-4284490
鸡西大学 0467-2395011
鹤岗电大 0468-3237838
伊春电大 0458-3644037
七台河电大 0464-8261230
大兴安岭电大 0457-2171537
黑河电大 0456-8222907
26 辽宁 鞍山电大 0412-8232225
抚顺电大 0413-2824324
本溪电大 0414-2824324
丹东电大 0415-2190442
锦州电大 0416-2819836
营口电大 0417-2826373
辽阳电大 0419-2900020
铁岭电大 0410-4836617
朝阳电大 0421-2916745
阜新电大 0418-2285762
葫芦岛电大 0429-3120684
盘锦电大 0427-6655082
直属分校 024-86120734
27 内蒙古 内蒙古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471—6522213
包头市电大分校 0472—5157961—8203
乌海市广播电视大学 0473—2047631
赤峰市电大分校 0476—8881942
呼伦贝尔市电大分校 0470—8221142
通辽市电视大学 0475—8240415
鄂尔多斯市电视大学 0477—8527617
兴安盟电大分校 0482—8414650
锡林郭勒盟电大分校 0479—8264234
乌兰察布盟电大分校 0474—8282042
巴彦淖尔盟电大分校 0478—8411912
阿拉善盟电大分校 0483—8337174
内蒙古电大校部 0471—6522213
28 新疆 乌市地区 0991-2854807
哈密地区 0902-2234634
昌吉州 0994-2336731
克拉玛依市 0990-6887595
阿勒泰地区 0906-2152040-804
塔城地区 0901-6223662
巴州 0996-2027498
阿克苏地区 0997-2131704
博州 0909-2328500
奎屯市 0992-3222670
克州 0908-4238126
喀什地区 0998-2510124
和田地区 0903-2511835
伊犁州 0999-8228255
石河子市 0993-2014662
吐鲁番地区 0995-8186806
29 安徽 安徽电大 0551-3638103
芜湖电大 0553-3834691
宣城电大 0563-3022681
马鞍山电大 0555-2350628
铜陵电大 0562-2862979
黄山电大 0559-2514674
安庆电大 0556-5543742-8006
池州电大 0566-2023829
六安电大 0564-3342437
巢湖电大 0565-2363064
淮南电大 0554-2675471
蚌埠电大 0552-2045704
滁州电大 0550-3026189
宿州电大 0557-3025586
淮北电大 0561-3033803
阜阳电大 0558-2189107
亳州电大 0558-5111644
30 甘肃 甘肃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931-8802626
电大张掖分校 0936-8244296
31 宁夏 宁夏电大继教学院 0951-6740842
32 宁波 宁波电大培训处 0574-87227272
33 深圳 深圳电大培训处 0755-82116779
34 广西 广西电大继教学院 0771-5851553、2668664
35 厦门 厦门电大培训处 0592-2020705、2026593

地方协会

序号 会员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0431-8967321
2 宁波市证券业协会 0574-87366133
3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 0731-2182852
4 河南省证券业协会 0371-5616573
5 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 0571-85068376
6 天津市证券业协会 022-23114276
7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 0755-83264185
8 福建省证券业协会 0591-7620821
9 厦门市证券业协会 0592-5047720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期货业协会 0991-2826270
11 北京证券业协会 010-66568841
12 山西省证券业协会 0351-4075291
13 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 0931-8811202
14 海南证券业协会 0898-66515273
15 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311-7025280
16 武汉证券业协会 027-87317721
17 重庆市证券业协会 023-69031599
18 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531-6106996
19 四川证券期货业协会 028-85586223
20 广东证券业协会 020-83270720/83270716
21 辽宁证券业协会 024-22876803
22 江西省证券业协会 0791-6265607
23 广西证券业协会 0771-5327865
24 青岛证券业协会 0532-5798524
25 陕西证券业协会 029-2091031
26 黑龙江省证券业协会 0451-2357041
27 青海证券业协会 0971-8236370
28 大连市证券业协会 0411-3780088转8733
29 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551-5100833/2819119
30 上海证券期货业协会 021-54038449